《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对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做出如下规定: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并销售的所有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产品。
(2)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生产的化妆品产品。
(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只要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 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
(5)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6)化妆品产品被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后,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生产许可证。
(7)取证后,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
(8)企业迁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或增加申请单元,应按规定向省(市)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申请,重新换发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对于化妆品企业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以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整个工作流程包括:申报、现场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审定与发证和申诉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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