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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强生产销售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来源:东北新闻网   时间:2008-4-21

    新修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省所加强对生产销售化妆品的卫生管理,并对其生产企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加强企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建设。各企业要严格依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要求对生产条件和环境进行整改,生产化妆品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2.加强企业自身卫生管理。要建立独立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专职的卫生管理员,明确生产加工企业是化妆品安全卫生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定和完善涉及生产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化妆品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制度。

    3.加强原料采购、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的管理。原料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要求。

    4.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各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能够防止产生交叉污染和混淆的生产标准操作规程,制定产品质量标准,按规程组织生产,建立生产全过程的记录制度并妥善保管。

    5.加强产品标签、说明书卫生管理。其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6.加强产品备案管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实行化妆品备案制度,其产品配方及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应及时到省所备案。

    7.加强产品质量检验。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至少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省所将在近期对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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